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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3年3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吃饭期间喝了半斤左右的高度白酒,3月4日0时许就餐结束后驾驶车辆出行,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99mg/100ml。

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从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对自身的保护。作为党员干部更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若心存侥幸,不仅受到法律制裁,随后还要接受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大家要坚决克服侥幸的心理,远离纪律红线,不碰法律底线,本着对社会、对自己、对家庭、对工作、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安全驾驶,文明出行,自觉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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