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 无对价抗辩指对没有支付相应对价的票据持有人,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行使抗辩权。

2、对价本为英美法系的概念,但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融合,对价的概念为大陆法系所吸收,如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4、”可见,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这是票据流通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民商法要求的等价有偿原则在票据法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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