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浙江锋

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预计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

业交易行为,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

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3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二、关于修订《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

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修订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浙江锋龙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进行修订。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杭丽君、王帆、张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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