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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限有什么规定?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根据《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不违反仲裁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公正、及时地审结案件。较为复杂的案件必须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仲裁庭组成后60日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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