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价格认定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18年后重新修订并更名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05 年7 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18年后,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价格鉴定工作的定义、机构界定、职责划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对鉴定名称、委托主体、鉴定工作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价格鉴定机构资质和从事价格鉴定人员的资格要求,明确了鉴定行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

根据国家相关规章和政策文件表述,将条例名称修改为《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并在最后增加一条:本条例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

本条例所称的价格认定,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统称为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前款规定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价格认定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价格认定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下列情形中的涉案财物,经提出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

(一)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案件;

(二)涉嫌职务犯罪或者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执法案件;

(四)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五)国家赔偿、国家补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机关,由提出机关送有关机构或者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检测、鉴定,并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

鲜易腐物品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案财物进行查验、调查、测算、论证。同时,根据价格认定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相近财物的平均市场价格、质量状况、重置价格、新旧程度、预期收益等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认定。难以取得当地市场交易价格信息的,可以参考周边市场价格,并对区域差异进行合理修正。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对重大、疑难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与提出机关约定期限,并在约定期限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对鲜易腐物品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书,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前款所述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价格认定结论错误或者有失公允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通报提出机关。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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